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多年来,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效形式,不断完善任免制度,注重规范任免程序,切实强化任后监督,人事任免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了人事任免权行使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前提,依法任免干部是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党通过法律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形式,二者在选拔任用干部的目的、原则和任用标准上都是一致的。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保证党委人事意图的实现。
二、加强制度建设,构筑了人事任免权行使的坚实基础
地方组织法亚博足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对人事任免的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具体操作。为了行使好人事任免权, 1982年1月1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试行办法》,1988年5月对该办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并更名为《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随后根据发展需要,多次进行修订,增添了一些新的、对任免干部更具实质性意义的内容。为了有效落实任免办法,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探索建立、修订和完善了多个配套文件,如《蚌埠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会对提请任命审判和检察法律职务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暂行办法》《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亚博足彩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办法》《蚌埠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等。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形式、程序和内容,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权威性,让任免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为人大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障了人事任免权的依法行使
根据法律法规和任免办法等规定,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已经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程序,全程做到严格把关,充分体现制度张力,确保任免工作合法有效。一是严把任职资格审查关。根据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审查提请任免材料是否规范、任免理由是否充分、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提请任免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二是严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关。为了促进拟任命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989年11月,常委会首次组织拟任人员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于2004年6月出台了《蚌埠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是年10月建立了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充实更新,每次考试从中随机抽取试题,指派专人监考,并将考试成绩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审议和表决参考。对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常委会不予提请审议。2021年9月,常委会在全省率先采用信息化手段即实行计算机闭卷方式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针对不同职位的任命人员,由计算机系统从相应类别的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电子试卷,系统自动阅卷,结束当场判分,成绩自动提交,避免任前考试走形式、打人情分现象。三是严把任前公示关。2020年3月以前,常委会对市法院和市检察院拟提请任命的法律职务人员,均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示期间,安排专人值班,接待和记录来人来电来访,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交提请机关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提请常委会任命。202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对《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规定市法院和市检察院拟提请任命的法律职务人员,由其自行公示,公示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审查。四是严把供职发言关。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前,有关拟任命人员要到会作供职发言,简要介绍个人情况和对拟任岗位工作的认识,并对任职后的基本工作思路、目标措施、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作出郑重承诺,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这不仅使他们提高了人大意识,也为今后兑现承诺增加了责任感。五是严把表决任命关。将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再结合其供职发言,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有更直观、更全面的了解,同时留足审议时间,大家畅所欲言,确保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表决通过后,当场向通过任命的有关人员颁发任命书,被任命人员面向国徽,郑重宣誓。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进一步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四、改革表决方式,推动了人事任免权行使的民主进程
表决,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民主的必要程序和坚实保障,而表决计票方式的演进则见证了民主法治的进程。1980年11月,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首次行使了任免权,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任命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8年5月,经过第二次修改后的《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常委会审议通过任命人员时,表决由举手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免职、辞职和批准任命的人员,采取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1999年5月,《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了第三次修改,将表决接受辞职事项由举手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2003年以来,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无记名逐人表决。由此可以看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表决方式先后经过了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到以电子表决为主的表决计票历程,从现实情况看,举手表决限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意愿的表达,有时碍于情面、从众心理和其他干扰,只好违心地举手赞同,造成“一致通过”的假象,而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是用“票”说话,可以真实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任免对象的看法,有利于表决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用“票决”或“键决”取代举手表决,是历史的进步、民主的体现,全票通过的历史被改写,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出现成为常态,它就像“人民手中的鞭子”,鞭策着被任命人员不断改进工作,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谋幸福。
五、强化任后监督,实现了人事任免权“赋权”和“制权”的有机统一
任后监督是任免权的延续。实际工作中,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赋权与制权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对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力度,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的现象发生,促使被任命人员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一是开展述职评议活动。1992年6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首次对市政府组成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多年来述职评议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人员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为避免述职评议走过场,常委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就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及评议结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常委会会议前,将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让他们对每位述职人员都有充分的了解;在常委会会议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后,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种类型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在常委会会议后,将述职评议意见向述职人员反馈,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听取年度工作报告。201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代市委拟定了《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是年11月制定了落实好该项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每年3月下旬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中听取所有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评议。2019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集中听取了24个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市委,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和干部“三案”管理资料信息,排在后三位的政府组成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作为人大年度重点监督对象,体现了人大对政府部门“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的融合贯通。三是开展见证司法活动。202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亚博足彩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将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以制度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效促进了被任命人员司法公正。为推动《办法》的实施,常委会围绕法院执行工作和检察院执行监督工作召开政情通报会,代表就有关问题当面询问“两院”负责人,推动司法人员直面问题、依法处理、改进工作;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组织代表旁听庭审,了解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促进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为民。四是开展经常性监督。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活动,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所任命干部在行政、司法行为中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的放矢地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督促他们加以改进,努力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