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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

发布时间:2024-12-30 16:39 来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点击数: 字体:【  

2024125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12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者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行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主动履行回收义务与政府支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村归集、乡镇贮存、县(区)转运、专业机构处置的模式构建闭环运行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回收处置等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培训、发放明白纸、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经营者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一)登记购买者姓名、联系电话和购买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二)告知购买者,使用后将包装废弃物交回或者投放到村级回收点;

(三)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投放到村级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在河湖沟渠中直接清洗农药包装废弃物。

散落在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捡拾回收。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以物换物、现金回收等方式,有偿回收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有偿回收指导价格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偿回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村级回收点可以依托农药经营门店,以及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置;无法依托的,由村民委员会设置。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点,存放农药经营者、村级回收点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集中贮存点应当有满足分类存放要求的仓储设施,明确管理人员。

集中贮存点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符合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卫生防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村级回收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分类捆扎打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归集至集中贮存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确定集中贮存点的收集时间,连同具体位置、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告知农药经营者和村级回收点。

集中贮存点应当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登记、存放。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村级回收点、集中贮存点应当加强回收装置、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回收装置、贮存场所。

回收点设置、回收装置的数量和容量应当满足回收需要。回收装置、贮存场所应当设置统一的醒目标识。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存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依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作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集中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药包装废弃物提供或者出售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等其他物品混装,不得丢弃、遗撒;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村级回收点、集中贮存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来源、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可以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化利用等资金,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有偿回收。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处理发现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农药标准化经营门店建设、农药经营门店信用评级等活动,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回收义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药使用季节和高峰时段,加强对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行回收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投放到村级回收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村级回收点、集中贮存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51日起施行。

 

 



亚博足彩《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8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农药包装废弃物中残留的农药成分可能会渗透到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土壤污染会影响土壤质量和肥力,破坏土壤生态平衡;水体污染则会威胁水生生物的生存,影响水资源的质量和利用;空气污染会对周边的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通过立法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对于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和提升农村环境,保障水源、土壤、空气等生态环境质量,保护青山绿水良田,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农田附近,残留农药可能通过雨水冲刷等途径进入农田,导致农产品受到污染,从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做好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关系农民利益和人民身体健康。

三是解决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亚博足彩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年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约300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农药包装物被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的现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已出台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能完全满足亚博足彩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立法,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亚博足彩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立法工作,今年5月,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组,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四位一体,全程协同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专班,具体负责起草、立法调研等工作。

立法工作启动以来,结合近几年来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现状、存在问题,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研讨,着手起草工作。5月初至6月初,市农业农村局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6-7月,市人大农工委先后9次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7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条例》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该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核制度相关规定。715日向15家单位书面征求《条例》意见,4家单位提出的22条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719日市司法局邀请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律师、法律顾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723日,市司法局对《条例》出具审查意见。86日,市人大汪若怀副主任、市政府吴永彬副市长召开立法工作领导组会议,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条例(送审稿)》。89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并形成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2条。

1条至第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回收处置原则、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回收处置主体责任义务、宣传教育等内容。

8条至第16条,主要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的建立、转运和处置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台账记录等内容。

1718条,主要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偿回收奖补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回收处置经费保障等内容。

19条至第21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2条,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一)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按照“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转运、处置闭环体系,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在建设模式上,以县级集中处置、乡镇归集(贮存)和农药经营者和村级回收点进行回收处置一体化建设。在回收原则上按照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回收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责任主体不能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负责回收。农药经营者和各回收点建立详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同时要求乡镇贮存点和各回收点加强回收装置设施、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回收装置设施、贮存场所。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并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加强回收处置运行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村居回收、乡镇归集、县转运处置”的运行模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各级回收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提高回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在推动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充分履行回收义务的基础上,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有偿回收的制定奖补标准和管理办法。同时,对不明确回收主体、散落在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公益岗位、保洁员兼职给予适当补贴等方式组织捡拾回收,或采取有偿回收的办法进行回收。要求各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贮存点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畜禽和水产养殖场,避开加油(气)站、供水水源和自来水厂、河塘和沟边、生态保护区等场所、设施和区域。贮存点要有统一的醒目标识,并向社会告知。并保持正常开放,常态运行,在回收、转运、贮存、处置等环节建立台账,台账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强化科学分类处置。回收点应当将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进行捆扎打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运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贮存点。贮存点应当及时将回收点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能资源化利用的和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分别入库登记、分类存放。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将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协调利用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内车辆,将贮存点或村(居)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四)明确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行政村(居)科学合理设置村级回收点,负责本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点的设立与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区)职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及其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五)加强督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协调调度、督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巡查、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警示,及时研究处理。

 

 


亚博足彩《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125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锦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操作性较强,内容比较完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刚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主任会议听取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草案表决稿》进行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和第十条都是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责任和方式的规定,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合并至第七条。经研究,为使条文顺序更加合理,建议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对资源化利用的禁止性规定,上位法已经明确,可以删除。经研究,为使条文更加精炼,建议删除“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涉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经研究,建议在“涉农街道办事处”前增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限定。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其他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序号调整,不再一一报告。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草案表决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