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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时间:2023-12-04 17:18 来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点击数: 字体:【  

20231026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11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投资吸引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等机制督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应当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设立营商环境专线,健全受理、交办、监督、反馈、评价、公示等制度,全过程跟踪,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涵养营商文化,营造重视营商环境的社会生态,打造“珠事好办”一流营商环境品牌。每年二月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

人民政府应当尊重企业家价值组织开展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企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弘扬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约践诺。

第七条   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加强产业链群整体培育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持续推进城市智慧大脑建设构建工业商业金融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营业执照已吊销未注销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强制注销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第九条   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组织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医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进一照通改革将营业执照与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合并办理一窗受理一次审批一照准营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契约精神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建设管网满足市场主体便利接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做好管网专项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诉求处理便捷渠道因特殊原因中断服务的应当做好事前预警和事后沟通协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质量督查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机制。依法持续推动清理低效闲置用地,加强土地储备和节约集约利用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增进融资便利化。 

鼓励市场主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培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依法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保障作用推动完善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服务产业园加强服务市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实施覆盖面广精准有效的人才政策持续完善各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便利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培养引进与地方产业需求相适应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联合培养产业人才

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有需求的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保障科技资金和政策兑现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自主研发和创新培育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

依托蚌埠科技大市场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对接交流平台深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推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中国(蚌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融合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

商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申报模式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一网通办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统一线上和线下办理标准不得限定办理渠道不得要求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大厅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模式推进规范化建设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加大数据归集共享力度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逐步实现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已经在线提交或者可以通过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应用实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按照规定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时限以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探索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促进项目取得用地即开工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协作市场主体委托金融机构在银行网点代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企优惠政策以及办理流程、时限,便于市场主体申享。

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相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市场监管质效推广非现场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方式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送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修复自身信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畅通涉企案件移送办理渠道加大案件办理力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预防纠正违法和警示教育效果不得违法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剥夺市场主体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支持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破产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涉税事项等问题

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支持人民法院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强制执行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利用优势地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作出决议决定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创新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