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博足彩

图片

您的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法律法规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发布时间:2020-04-20 16:19 来源:蚌埠市人大网 点击数: 字体:【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20151228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3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4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6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亚博足彩批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亚博足彩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9124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3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龙子湖景区的保护有效管理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龙子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子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龙子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北起淮河东沿环湖东路仇岗路京沪铁路货运线曹山路南至黄山大道西沿解放路环湖西路雪华山西路胜利东路珠城路淮河东路圈堤东路至淮河面积18.1平方公里

第三条   景区内文物宗教活动场所烈士陵园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保障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和龙子湖区蚌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做好景区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龙子湖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景区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景区详细规划编制的有关具体工作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景区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禁止违反景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违反规划在景区内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景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依法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及时清除弃土弃料和施工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形状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景区的生态环境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绿化环保消防防洪供电给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

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十六条  景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自然状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

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河湖管理区域内的或者取用龙子湖水资源的应当经论证后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龙子湖常水位应当保持1985国家高程基准17.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雨情水情依据相关调度办法及时引水排水

第十八条  景区内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九条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和龙子湖区蚌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景区水体

疏浚整治河塘治理黑臭水体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

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

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龙子湖水体的日常维护防治污染组织清淤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和生态林木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加强龙子湖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景区生态环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补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子湖及进入龙子湖水系的水体进行监测依法公开水质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污染景区大气的行为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污染大气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划定的水域时段外垂钓或者游泳携动物进入水体

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器具或者衣物

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猎捕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破坏景区生态平衡的本地物种

擅自驾驶摩托艇船舶和从事空气动力飞行

损坏绿地草坪攀折钉拴林木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露天烧烤或者在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垃圾

十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十二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十三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或者丢弃遗撒其他固体废弃物

十四其他破坏景区资源损毁公共设施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资源的自然特点和文化内涵培育特色旅游项目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管理景区资源

 

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条件设置游览标志路标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资源承载能力和功能需要合理布局经营服务网点

第二十六条   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经营服务网点规划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被确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

游览车辆船舶营运的线路和停靠站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定

第二十八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开展水上训练比赛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信息公开载体公开景区布局景点分布旅游路线及服务设施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景区道路和车流客流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具体情况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批准实施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景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三项行为的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五项行为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六项行为栽植放生外来物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栽植放生破坏景区生态平衡的本地物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七项行为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八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第九项行为露天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十项行为随地吐痰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垃圾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一有第十一项行为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五十元罚款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有第十二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有第十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未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擅自修改景区规划的

违反规定审核或者批准景区建设活动的

违反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