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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1-29 15:56 来源:蚌埠市人大网 点击数: 字体:【  

(1998年9月25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31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30蚌埠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24蚌埠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亚博足彩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向当次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未经批准的,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辖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人员应按照会议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主任或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亚博足彩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亚博足彩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情况等有关材料。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提请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

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依照《蚌埠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亚博足彩议案的说明。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依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或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可以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列席会议的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委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其他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书面审议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提高质量。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议决定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规定在《亚博足彩》上公布,并及时在《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和蚌埠人大网站上刊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