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亚博足彩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增强代表职务意识。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视察、调研活动。 第三条 严肃会风会纪。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确定应邀列席市人大代表名单,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列席计划通知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常委会会议前相关议题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代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可以集体活动,也可以单独活动。开展集体活动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 ,每年不少于4次。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及列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闭会期间的活动,全面客观了解情况。代表要根据安排或以主动报名的方式,参加评议、测评、旁听案件庭审等活动,如实填写评价意见。每位代表一般每年参加市域范围内各级组织的司法活动不少于1次。代表接到活动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参加。 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调研。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可以就某个专题进行调研,走访选民,广泛收集民意。 第五条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及代表工作站等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代表根据安排参加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每届内至少报告1次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提高议案和建议质量。代表应当从全局出发,结合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活动了解的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当前实际的议案和建议。 第七条 落实代表履职登记管理。代表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履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其所在的代表小组审核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开展代表“创先争优”活动评选及换届时代表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不出席人代会,或者连续2次在人代会代表团会议讨论时不发言且不提议案建议的;在闭会期间无故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或代表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2次以上的;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时,测评满意率不到50%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或者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其约谈,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约谈、通报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将按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规定,劝其辞去或者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